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强制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催告以书面形式做出,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3.实施责任:执行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4.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