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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以书面形式做出,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3.实施责任:执行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4.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