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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的代履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以书面形式做出,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3.实施责任:执行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4.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备注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