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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以书面形式做出,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3.实施责任:执行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4.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