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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