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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运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删除,移到部门规章中) 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物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运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