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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