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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本)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保障道路畅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