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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养护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明察暗访除外)。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4.信息公开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结果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