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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登记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登记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登记的,制发登记凭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