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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举办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举办药品交易会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举办药品交易会备案的,制发备案凭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