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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2015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检查单位和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或者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建议立案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