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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本)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认定结论,制作认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