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防洪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准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