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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