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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呼伦贝尔市辖区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申请,由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所在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初审。2、备案责任:办理呼伦贝尔市辖区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告知性备案告知。对备案信息及相关照明材料进行核对,确保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对瑕疵材料进行补正。3、信息公开责任:对呼伦贝尔市辖区合格备案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及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在呼伦贝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汇总公告。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