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