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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矿山(煤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第一款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责任事项 设计文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或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要件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下发批复文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项目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或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重新报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或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要件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并下发批复文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未经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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