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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或者骗取荣誉称号及奖金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统计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统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或者骗取荣誉称号及奖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撤销和追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办理批准手续。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锡盟统计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认证制度》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三十条?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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