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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市统计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3.【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