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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