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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机构资质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