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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订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凭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