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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凭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