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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