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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生猪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牛羊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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