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