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市农牧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