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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 人事部令第9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