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布)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 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二)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