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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九条 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对符合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条件的予以奖励,对不符合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条件的不予奖励。 2.审查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举报材料严格核查。 3.审批责任:按程序报上级领导审批。作出行政奖励决定,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奖励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奖励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奖励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奖励决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后发放奖金。"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