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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3.【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第三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