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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