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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政府采购争议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3.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任: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