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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渔业船员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考试发证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体检健康,能够游泳50米,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呼伦贝尔市渔政监督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集中培训,进行技能和业务知识考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后,组织集中培训,进行技能和业务知识考试。 4.送达责任:经考试合格,领导签字后,发给相应资格的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