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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本)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经过水域所在地渔业部门实地核准。具备养殖条件和能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复核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市农牧业局领导审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4.送达责任:365体育投注核发养殖证,公告。 登记造册,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