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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应该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4)开展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审批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要求、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批复详规。 4.送达责任:将已批复详规送达申请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级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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