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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