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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报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2.审核责任: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报到申请后,应当对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民政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