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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教师申诉作出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教师申诉处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告知办理申请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申述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对教师申述材料作出具体答复意见。 4.送达责任:将答复意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