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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受教育者申诉处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告知办理申请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申述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对受教育者申述材料作出具体答复意见。 4.送达责任:将答复意见及时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