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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两份)2、相关病史病例及医学检查结果(复印件两份)3、病儿母子照片(两寸照片两份)4、病儿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两份)5、病残儿医学鉴定名册(旗县卫生计生局提交)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专家予以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交由卫计委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市卫计委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监管力度。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