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3.【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第36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