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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部门规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5.【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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