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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