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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备案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备案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备案决定;予以备案的,应当将备案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备案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备案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备案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