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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体育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四十七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 (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五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   (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   (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克扣、挪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