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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体育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   (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   (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克扣、挪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