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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二级)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体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二级)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二级)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体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