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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2.【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